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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诉的程序及要求
释义
    本文介绍了刑事申诉的立案程序和要求以及刑事案件申诉程序的具体规定。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符合一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判。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申诉程序,当事人不服生效的法院判决,应在2年内提出申诉。
    法律分析
    一、刑事申诉立案程序和要求
    刑事案件申诉程序:
    1. 刑事申诉的立案。
    《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刑事案件申诉程序具体规定
    刑事案件申诉适应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也适用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救济。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中国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中国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7)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8)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当事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服鉴定结论,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理由,尽量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如对行政意见不服,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解决,或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申诉程序和要求如下:
    1.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2. 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转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人民法院受理后,对于需要自己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调取。
    4. 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
    5.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或者依法应当撤销判决、裁定的,可以提出抗诉。
    6. 人民法院认为有冤屈的,可以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刑事申诉程序和要求非常明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或者依法应当撤销判决、裁定的,可以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认为有冤屈的,也可以提出抗诉。
    结语
    刑事申诉是一种救济程序,用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程序应遵循《暂行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申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果申诉成立,则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申诉,当事人应在2年内提出申诉,法院应按相关规定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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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9: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