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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警办案程序违法追什么责
释义
    本文介绍了《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制定目的、范围、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程序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等。该规定旨在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的。
    法律分析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追责规定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违法追责的范围、程序和责任,旨在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规范,防止乱作为、乱追责,确保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追责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必须有明确的违法事实确凿,不能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其次,必须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违法事实;第三,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启动追责程序。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才能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违法追责的程序和责任。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及时纠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启动追责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追责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防止乱作为、乱追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本规定旨在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以及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程序。
    法律依据
    监察法(2018-03-20)\t第三十二条\t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t第一百八十条\t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t第三百八十一条\t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查找或者缉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查询资料、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申请层报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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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0 19: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