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具体看什么案底,有以下案底的,不可以考证。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