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一、哪些借款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下列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条。 2.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写的借条。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4.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合同。 5.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出具的借条。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 二、企业间的借贷有哪些法律风险 企业间借贷存在以下风险: 1、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