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下列三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