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需要看保证的类型,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时效随主债务时效中断而中断,连带保证不中断。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但是经过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要保证人承担责任时,可能已经过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时效随主债务时效中断而中断。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所以,当债权人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就转化为诉讼时效,并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起算。也就是说,连带保证保证债务的时效不会随主债务时效中断而中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