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     2、认为有犯罪事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