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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需要公证来办理监护权转移手续?
释义
    监护权转移可分为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转移以及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转移。前者是根据法律规定导致监护权转移,如收养、离婚后子女归属、被收容教养等。后者则需要特定委托,如学校、医院等机构的监护职责。转移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明确监护事项、协议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有证据证明、受托人具备能力或资格等。然而,转移也受限制,如未成年人居所指定一般由监护人亲自决定。
    法律分析
    (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诚想,未成年人被强制劳教,又如何让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负有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
    3、福利机构的监护职责。
    (二)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监护权的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其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其监护权的转移亦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这类监护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种教育、未成年人探亲的护送、被监护人的陪护等等。
    第二、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第三、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许多情况下,监护人均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但这种委托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监护权的转移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一般由监护人亲自为之。德国民法典亦有类似的规定,强调“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应由监护人自己为之,而且将全部职务或个个权限为转移,在所不许。”
    结语
    在监护权转移方面,可以分为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转移以及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转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监护权可以发生转移,例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等。而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监护权转移不需要专项委托。然而,大多数监护权转移需要通过专项委托实现,涉及不同情况的转移条件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形式,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应达成协议,并确保受托人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需要注意的是,监护权的转移也是受到限制的,例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通常由监护人亲自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七条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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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