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