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时胎儿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