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公积金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建行支行提取。职工申请提取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即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公积金在哪里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一般需要本人前往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至公积金联名的银行卡上,申请者可以使用该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本人申请过后的3天之内批复提取请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地点在哪儿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地点:     1、道里业务受理网点,地址:道里区民安街10号;     2、铁路分中心办事大厅,地址:道里区民安街10号;     3、道外业务受理网点,地址:道外区景阳街132号;     4、南岗业务受理网点,地址:南岗区三姓街61号;     5、香坊业务受理网点,地址:香坊区和平路66-2号;     6、平房业务受理网点,地址:平房区双拥路11号;     7、松北业务受理网点,地址:松北区松北大道11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齐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