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     在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矿区生态系统特征和自然环境;     2、矿山开采和处理过程中的生态破坏特征和程度;     3、修复区域土壤肥力、植被恢复等因素;     4、修复效果监测方法及周期;     5、资源利用、社会效益和经济分析。     综上所述,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单位已不做资质要求。项目报告备案一般都在省国土厅的地质环境处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人进行备案,编写报告的单位需要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资质和治理设计资质。     【法律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