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无偿处分财产或恶意延期履行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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