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中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规章,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 2、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3、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注意:过去《公司法》规章技术入股最多占注册资本金的30%,新的《公司法》未规章非货币出资占股比例,具体比例由股东协商确定,理论上可以全额非货币出资。对技术入股新公司法也没有强行要求必须评估,其表述是:“技术入股应该评估”,即:可以评估也可以不评估,只要股东之间以书面协议和公司章程记载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