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关系 |
释义 | 租赁关系中,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出租人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典权人、使用权人、占有人,或经出租人同意后再出租的承租人。出租人有权决定继续出租房屋、要求修复或赔偿损坏、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出租人的义务包括交付租赁物、维修义务、通知承租人出卖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一、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关系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关系是租赁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二、出租人可以是哪些人 出租人可以是如下几类人: 1.财产所有权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 3.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将典物出租以获取收益; 4.使用权人,依法获得某种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将财产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将财产占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财产再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三、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2.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出租。 3.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4.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的义务如下: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是因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结语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出租方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典权人或使用权人等,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出租物业,并要求承租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修复责任。同时,出租方也有义务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物业符合约定的用途。双方应相互尊重合同约定,并在解除合同时提前通知对方。租赁关系的平衡和顺利进行需要双方共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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