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 |
| 释义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东可以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方式,但需按法律规定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则需遵守其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注册资本的法律规定和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成立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资金总额。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出资方式是指企业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向企业出资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出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出资、分期出资、实物出资等。一次性出资是指股东一次性将全部出资款项缴纳到企业账户;分期出资是指股东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缴纳出资款项;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资产的形式出资。企业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注册资本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依法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时必须缴纳的资金总额,其数额和出资方式有明确规定。出资方式可为一次性、分期或实物出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安排,确保注册资本合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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