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为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公共卫生;2、客观方面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的部门存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的行为,且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3、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4、主观方面为过失。《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