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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方各级人大有立法权吗
释义
    地方各级人大有立法权。
    地方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立法法的精神,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努力发挥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地方各级人大的权利: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自己的组织,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各级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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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2 3:5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