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委委员的产生机制 |
释义 | 党工委委员的选举原则是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可进行补选,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补选需上级党组织同意,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补选需先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后再进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法律分析 党工委委员都是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缺额,可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如果缺额的是书记、副书记、委员,可以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如从委员会委员以外选任,则应先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会委员后,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拓展延伸 县委委员选拔与任命程序 县委委员选拔与任命程序是指在县级党委组织中,对于县委委员的选拔和任命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一般来说,县委委员的选拔与任命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提名阶段,各级党组织根据需要提出候选人名单;接着是考察评议阶段,通过调查研究、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评估;然后是组织决策阶段,由党委组织根据考察评议结果进行决策;最后是公示任命阶段,将决策结果公示,并按照程序进行正式任命。县委委员选拔与任命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对于确保县级党委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县委委员选拔与任命程序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程序,候选人提名、考察评议、组织决策和公示任命等环节有序进行,确保选拔和任命的严谨性和公正性。这一程序对于县级党委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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