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一、执行申请的六种结案方式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赡养纠纷是法院管辖吗     赡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区的,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是否应该交费     先予执行应当交费。先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人力和物力,甚至有些案件的先予执行所支出的费用要远远超过普通的执行案件所支出的执行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不能完全由国家包揽,应当由当事人交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