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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抓人48小时不放人是定罪了么
释义
    传唤/48小时不放人是不一定被定罪。
    1、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3、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5、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述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
    6、在前述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综上所述,48小时不放人不一定是定罪。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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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16: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