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中的限额制度探析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政府采购中的限额制度探析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二、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公司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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