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而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