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那么二手房交易应防哪些风险呢? |
释义 | 二手房交易应警防的风险有: 1.买卖双方身份是否属实; 2.是否具有一房多卖的风险; 3.是否价格过低存在虚假交易的风险; 4.产权与产权人是否符合一致; 5.房屋能否进行正常过户。 一、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1、商业贷款,若是首套房,最低可以首付百分之三十;若是二套以上,最低首付比例百分之四十; 2、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最低可以百分之二十;若是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百分之五十; 3、三套房的情况,需要贷款的银行根据二手房房价的情况可以不予贷款; 4、二手房贷款是按照评估价来计算的,计算二手房价格时,评估值一般都要低于市值。通常,二手房评估价大多为市场价值的80%-90%,房屋年限越长,评估价则越低。 一、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如下: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二、二手房办理流程: 1、看房签订购房合同。贷款买二手房的第一步,当然就是要选中房子了,既然都说是买房了,自然得看房子和选房子了。既然选中好房子了,那么接下来就是买卖双方协商价格,一旦谈妥就可以签订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三方购房合同; 2、申请二手房贷款。买卖双方和中介凭购房合同到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填写申请协议,明确交易流程和房款放款时间;注意,到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时,买卖双方一定要都到场,并且双方都要带齐资料,买房主要带个人资料,卖房除带个人资料以外,还要携带相关房产资料; 3、评估机构。要到房屋所在地指定的评估机构办理评估,无须提前预约,一般三个工作日左右就可出评估报告。当然了,具体时效就得咨询所在评估所了。注意了,在进行机构评估时,还涉及了一种费用,那就是评估费用,一般是由购房者缴纳的; 4、银行审核。买家把钱划入银行专用账户内,银行出具收款单据。银行再与中介定期对账;当提交完贷款申请以及评估完房子后,就可以提交相关资料给银行了,接下来就是等候银行的审核。一般来说,银行是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来计算放款额度的,当然了,前提肯定是银行对贷款的资质进行了审核,满足条件才会通过; 5、物业交接和办理过户。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经过银行的审核后,购房者就需要向卖方支付首付款。接下来的流程就是物业交接和过户了,一般都是先进行物业交接,然后再过户。在过户的当天,买卖双方可与银行人员凭首付款凭证、银行的按揭申请审查承诺函等材料到房产交易所办理产权过户,一般来说,过户当天即可完成,差不多半个月左右就领取不动产权证; 6、银行放款。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后,买卖双方按约定到银行申请放款。拿到不动产权证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房产抵押,银行才会放款到指定的账户,一般都是直接打到卖方的账户里,房贷则按照合同执行月供。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中间可能会有保险费或者手续费,不同银行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一般和新房的比例是一样的,大概是在百分之三十左右。二手房的比例是可以和房东协调的。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注意什么?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该注意的细节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2.股权转让的价格一定要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吗? 3.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4.实际投资者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协议但事后原股东反悔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办? 三、房屋委托过户公证事项 一是房屋权属清晰。了解房屋权属,俗称“摸家底”。房屋权属是否清晰,卖方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直接决定了房屋交易安全性。例如:商品房得有两证、“房改房”得有房改协议。而且产权人和卖方必须是同一人,不然虚假售卖,或买了房办不了证,都将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 二是物业交割清晰。物业交割包括水、电、煤气、停车费,以及物管费等,这些金额虽不大,但是交割不清会遗留下很多问题,如果原业主拖欠房屋有关债务会给新业主入住带来困扰。 三是付款时间清晰。买卖双方需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好付款流程,首款、尾款分别于何时支付,约定绝对日期,不要用“过户后付余款”,此种约定过于模糊,“过户”有很多时间点,如递交过户资料、两证均已至买方名下等,一定要明确。 四是税费承担清晰。二手房交易涉及税费金额是笔不小的开支,虽然由谁支付均已在办证条款里明确,但其中一方如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认为个税、营业税负担过重,想毁约或者抬高售价等,都将给交易带来诸多麻烦。所以应该事前明确,以防止房东为转嫁税费而抬高房价。 五是责任清晰。无论是买卖双方自行交易还是通过中介交易,都应在购房合同上明确双方责权,确定履约时间和违约责任,这样才能约束双方义务的履行,即使发生分歧也有据可依,进行追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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