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守所使用械具规定: 1.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2.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法律客观: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