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时限的长短原则上由谁指定 |
释义 | 举证时限的长短原则上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 举证时限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关于当事人直接举证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主张的时间限制及相关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举证时限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很大。 2、关于证据交换的相关规定 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特殊要求。证据交换属于审前程序的内容,它有利于诉争焦点的整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利用证据突然袭击,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果。同时,通过证据交换,也能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更清醒的认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3、逾期举证的例外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将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该类证据不在组织质证,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当事人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二,当事人逾期举证,属于《 民事诉讼法 》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 (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 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 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 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 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而且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当事人须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在无法提供,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只要有理由的,法院一般都会给予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且延长举证期限不是必须以一次为限。这就要求我们在举证时需跟法官保持沟通,积极举证,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及时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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