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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现质押需要哪些条件
释义
    实现质押所需的条件如下:
    1、质权必须有效存在;
    2、实现质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包括未清偿全部债务,部分债务未清偿;
    4、债务未清偿不是债权人造成的。
    一、质押的资金可以使用吗
    质押不可以使用,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便使用质押物。《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押不可以使用,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便使用质押物。《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货品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货品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货品的权利,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
    3、货品的状况
    货品的状况是指货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货品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货品为何物。为避免于返还货品或实现质权时,就货品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货品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货品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
    当出质人将货品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货品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货品,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货品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举例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质权: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占有条件不同。留置权: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质权: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权力实现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质权: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4、消灭不同。留置权: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质权: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案例如下:
    留置权:甲将坏掉的汽车放在乙处的汽修站修理,不能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合法占有该摩托车,这就是留置权。
    质押权:甲乙约定,甲向乙借款五万元,甲将自有汽车作为担保将汽车交给乙。这是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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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7: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