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轻伤不立案标准: 1、被害人没有报警; 2、伤势轻微,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3、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鉴定标准: 1、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2、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轻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根据医疗费等直接费用计算,轻伤一般可以要求赔偿5-6万元; 2、如果构成残疾的,可以要求10万元以上赔偿加害人需要受害者写谅解书,达到减轻从轻处罚,如果没有谅解书的,一般都是判决实刑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