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依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不少于三千万人民币。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旅燃竖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段孙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拆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