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四川成都注册公司条件包括哪些 |
| 释义 | 在成都注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选择独特的公司名称、足够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人员。整个流程包括核名、签署协议、提交注册资料、政府审批和注册完成。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公司名称、股东、法人及监事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范围、认缴注册资金、注册地址、股东占股比例和股东、法人及监事个人银行数字证书。成都注册公司的费用包括核名费、刻章费、注册地址费、银行费用、税务报到费和代理公司费用。不同类型公司的注 法律分析 成都注册公司的条件包括:为公司选择一个独特的名称,避免与同行业公司名称重复。 2、注册资本。之前注册资本是实缴制,而现在很多都是认缴制,少部分要求实缴。而对于具体要填多少的注册资本,这个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行业以及地区综合考虑之后再定。 3、经营范围。按照自己公司的实际业务来写,可以参考同行。 4、注册地址。一般来说,很多公司是不可以用住宅性质的地址注册公司的,如果没有实际注册地址,可以寻求园区提供的虚拟地址注册。 5、人员方面。一个公司至少要有2个人,法人和监事。 二、成都公司注册流程 1、核名(核对公司名字是否合规重名) 2、签署协议 3、提交注册资料 4、交付定金(按照双方协定金额预付) 5、提交资料给政府 6、政府审批 7、注册完成 三、成都注册公司提交的资料 1、公司名称 2、股东、法人及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范围 4、认缴注册资金 5、注册地址 6、股东占股比例 7、股东、法人及监事个人银行数字证书(即个人银行U盾,切记不是银行口令卡)。 四、成都注册公司的费用 成都实际注册一家公司具体费用在一千元左右。 1、首先核名办理营业执照是免费的; 2、刻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费用600元左右; 3、注册地址(商务挂靠地址):500元以上/年,具体每个区域收费不同(自己有地址的可省略); 4、银行费用:500-2000元左右,每个银行收费不一样,包括办理开户许可证、网银等工本费用以及实际每年的服务费); 5、税务报到,若要开具发票,则需要购买相应的软件,软件公司会收取费用420元。 6、代理公司费用:一般是300元~500元(指整个流程完成)。 根据注册公司的不同属性注册资金也是有要求的: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4、实业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 5、投资公司成都开头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6、四川开头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7、核由四川开头的公司名最低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首期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20万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注册公司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以下几点: 1. 公司名称:应包含地名、行业类型和组织形式,如“成都有限公司”; 2. 股东身份证明:股东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3. 注册资本: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范围,设立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 4. 股东出资:股东需提供出资证明或银行转账证明; 5. 公司经营范围:明确表述公司的经营范围; 6. 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7. 税务登记证:在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 8. 印章:公司需刻制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专业机构。 结语 成都注册公司的条件包括选择独特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人员组成等。成都注册公司的流程包括核名、签署协议、提交注册资料、交付定金、提交资料给政府、政府审批以及注册完成。提交的资料包括公司名称、股东、法人及监事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范围、认缴注册资金、注册地址、股东占股比例和个人银行数字证书。成都注册公司的费用包括核名办理营业执照免费、刻章、注册地址、银行费用、税务报到、代理公司费用等。根据不同属性注册资金也有要求,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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