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生前遗嘱公证有效。     《公证法》     第五章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