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如下:     1、当事人订立设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财产或者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时设立。财产或者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