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定罪处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三条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