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狱分配依据剩下的刑期而定。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服刑人员一般分为:余刑大于总刑期的五分之 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小于1分管级;余刑小于总刑期的五分之,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大于等于2分通级;余刑小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大于等于3分管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既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也是一种封闭的公营造物。相比于社会其他成员,监狱在押罪犯的权利容易被侵犯。基于监狱监管的特殊性和封闭性,罪犯救济权的行使无疑受到很多限制。从某种角度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有利于实现监狱刑罚执行权的规范性与谦抑性。罪犯实施了国家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国家对其发动了刑事惩罚权,使其公民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但他没有因此丧失国籍和公民资格,依然是我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