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相邻通行权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1)相邻关系人因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方素有矛盾或者关系交恶,未能及时化解,积怨很深,造成相邻方相互仇视,只要涉及到对方一点利益,立即就会发生冲突。 (2)相邻当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激化矛盾。在大部分相邻通行权纠纷中,土地经营权人都片面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条文,认为其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者宅基地使用证书,就对相应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独占经营权,完全排除相邻方利用其土地通行的合理要求,从而引发纠纷。 (3)相邻通行权纠纷本质上还是由物质利益争执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绝大多数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缘于争利(不动产相邻利益);其二,提起诉讼活动要求相邻方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其三,绝大多数相邻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愿放弃经济赔偿或补偿。 一、地役权的权利行使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 地役权是房地产相邻权中重要的一种,其内容几乎涵盖相邻土地关系中所有相邻权,如土地通行相邻权实际上就是地役权的一个方面。但是房地产相邻权并不仅仅限于地役权,它还包括房产相邻权、环保相邻权等,因而其内容和范围远比地役权广泛、复杂。正如前文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相邻权的内容也从单一的地役权扩展到工业生产相邻权、共住房屋相邻权等等,并将继续丰富和发展。 地役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个概念,也是房地产相邻权的一种。由于相邻关系最早出现在农业生产对土地的利用过程中,所有由土地关系产生出来的地役权是比较古老的一种相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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