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划生育能否退出政审 |
释义 | 计划生育目前没有退出政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生部门是为公民生育保健等服务的,不会取消,只会不断优化服务。民法典中虽然取消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条文,但是计划生育政审入职并未取消。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我国开展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通过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教育、有针对性地提供有效的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依靠科技进步,及时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领域日益增长的需求;为了帮助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必要的奖励,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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