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必须在领结婚证的地方离吗 |
释义 | 这是一篇关于内地居民自愿离婚所需证件和证明规定的文章。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需要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同时,离婚协议书需要明确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不是的。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需要双方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拓展延伸 离婚地点限制:领证地还是常住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离婚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也可以向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登记。因此,领证地与常住地均为可以办理离婚登记的地点。 然而,领证地与常住地存在一定区别。领证地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地方,具有法律效力。而常住地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长期居住并共同生活的地方,通常被认为是家庭住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想要离婚,则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向常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因此,对于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来说,领证地与常住地均为可以办理离婚登记的地点。但是,在实践中,因故领证地与常住地可能不一致,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办理地点。 结语 自愿离婚需要双方持户口证明、身份证、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同时,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出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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