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形式及其效力 |
释义 |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一、自书遗嘱的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自书遗嘱的有效的条件如下: 1、遗嘱人应当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得代写或者打印; 2、立遗嘱的意思要明确; 3、遗嘱还应注明立遗嘱人的签名和立遗嘱的年月日,这可以证明遗嘱所做的所有处置都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字。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者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基本要求 遗嘱主要有以下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订立遗嘱的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及其他遗嘱形式也有不同的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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