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处理规定 |
释义 |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避免减少应税收入或所得额。融通资金的利息应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调整。债权人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成本和合理利润计算。 法律分析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拓展延伸 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与纳税义务规定 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与纳税义务规定是指针对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和业务往来所涉及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的具体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业务往来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税务申报,包括报送各类税表、报告和申报表等。同时,企业还需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按时缴纳各项税款、遵守税收政策等。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在业务往来中遵守税法,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维护税收秩序。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时履行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结语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应根据业务类型、审计结果等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同时,在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的利息调整中,应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并注意与非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的可比性。对于债权人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应按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成本和合理利润计算正常利息。企业应严格遵守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规定,以维护合法权益并促进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帐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税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第十一条企业如对转让定价调整有异议,必须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先缴纳税款,然后按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复议或诉讼,同时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申请复议期限内,若不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充分的,税务机关不予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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