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如何规定房产名字的去除? |
释义 | 《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明和签字。离婚协议不具备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离婚双方共同到场是为了确保登记结果真实准确。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房产登记单方申请和共同申请的情形。 法律分析 需要双方带身份证到场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本人签字的。 见:《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离婚协议本质是一个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合同不能约束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该离婚协议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即使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当事人调取离婚协议时,婚姻登记机构会在离婚协议上加盖公章,但这只能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当事人相关约定事项的认可,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该离婚协议不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政府决定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会发生离婚双方当事人事后以协商的方式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或重新约定,也会因一些法定情由通过诉讼申请撤销,所以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离婚双方共同到场,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 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对于房屋登记单方申请的情形通常有《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进行明文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房产登记单方申请和共同申请的具体情形。 结语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携带身份证到场办理手续,并进行本人签字确认。此外,还需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离婚协议虽然在婚姻登记机构备案登记,但仅表明婚姻登记机构对双方约定事项的认可,并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属性。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双方共同到场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房产登记一般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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