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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有限公司是什么?
释义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及其限制性条件。一人公司设立时需满足10万元注册资本的要求,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公司不能再作为股东投资设立其他一人公司。此外,一人公司还需遵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承担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这些限制旨在防止股东滥用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
    1.注册资本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在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于2014年3月1日施行。
    2.再投资的限制。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这也是它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作出此一强制性的规定。
    4.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限制性条件,一人有限公司在注册资本、再投资、财务会计制度和人格混同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防止股东滥用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有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在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限制条件的设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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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8: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