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