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所需文书有哪些以及怎么写好刑事裁判书 |
| 释义 | 刑事案件需要的文书 用到的法律文书种类非常多的,最主要的几个如下:刑事案件登记表、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法院判决书等。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 写好刑事裁判文书必须要经历这3个阶段 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素养:超强的记忆能力、非凡的口才和缜密的逻辑思维,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除了上述之外,还应当在庭审驾驭、文书撰写上有所建树。裁判文书的文书体例、证据采信和事实归纳、法律适用、遣词用句这5个方面是裁判文书写作务必需要关注的因素,这是一个横向的思考。 第一个阶段——委婉点称之为惜墨如金。这其中分为两类,一类是简易案件简单化,我们所办理的案件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很大部分案情简单,这类案件在制作文书时考虑没有争议,以诉讼效率考虑,将文书简化。 第二个阶段——尝试说理法官觉得审理报告是累赘,常常是判决书写完后稍加修改成审理报告,可以在审理报告中尽情的表达自己的观点,把所思所想全部写进去,毕竟审理报告作为副卷内容是不公开处理的。写好后将审理报告作为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委会讨论内容,最后结合评议结果以审理报告为基础去修改出判决书。 第三个阶段——张弛有度——在强化说理的基础上,把握好分寸。法官如果把握不好分寸,或者说理不透彻、不准确,是会付出代价的,这恐怕就是导致法官们不愿说理的症结,也是大量八行式文书存在的理由。 一、诉讼中的独任审理是什么意思 独任审判是指简单的案件由一名法官独自审判。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之所以规定中级以上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复杂、疑难的案件,适用独任审判难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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