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生二胎要办哪些手续 |
释义 | 再生育申请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如下:符合条件的夫妻需要提交一系列申请资料,包括再生育申请声明书、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证明独生子女已经结婚并落户于另一方家庭、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已结婚并落户于另一方家庭、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曾是一名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或其丈夫或妻子仍处于伤残状态、几个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在婚后患不育症并依据民法典收养了一个子女、夫妇中第一个子 法律分析 一、资格条件 1. 夫妇中第一个子女患有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其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尚未达到正常生育年龄的; 2. 夫妇中只有一个独生子女,并且该独生子女与夫妇中的另一名子女在结婚前就已经共同生活; 3. 农村人口中,夫妇中一方是独生子女,且该独生子女已经结婚并落户于另一方家庭; 4. 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曾是一名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5. 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曾是一名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且其丈夫或妻子仍处于伤残状态; 6. 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因公致残,且其丈夫或妻子仍处于伤残状态,且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7. 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 农村人口中,夫妻中的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其丈夫或妻子也是独生子女; 9. 夫妇在婚后患不育症,并依据《民法典》收养了一个子女,之后怀孕的。 二、办理资料 1、再生育申请,声明书; 2、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 4、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夫妻双方离婚); 6、病残儿医学鉴定书(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 7、3—5人的旁证材料、女方父母结婚证及户口本(农村人口中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 8、生子女证明材料、双方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及独生子女证(独子独女结婚); 9、死亡证明或相关死亡证明材料(丧偶再婚); 10、两代以上独生子女证明(两代以上独生子女); 11、无生育能力证明(患不育症) 12、伤残军人证(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 13、收养证明(收养子女); 14、烈士证(夫妻双方一方为烈士); 15、残疾证(因工致残); 16、特殊情况下的其它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4、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 5、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资格条件和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提出再生育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获得再生育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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