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如果职工已经领取过工伤医疗费,是否可以再申请残疾补助金? |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有权获得工伤医疗、护理、康复等待遇。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伤,同时被认定为与工伤或者职业病后遗症有关的残疾,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护理费、生活费等待遇。 然而,如果职工已经领取过工伤医疗费,是否可以再申请残疾补助金?实际上,工伤医疗费和残疾补助金是两个独立的权益,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依次申领,不存在互相排斥或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的情况。 因此,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可以先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完成后再申请残疾补助金和相关待遇,以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或者因工作任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职工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以及职工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伤,同时被认定为与工伤或者职业病后遗症有关的残疾的,职工依法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护理费、生活费等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被保险人因工伤认定为伤残后,在本人死亡前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又因同一工伤事故认定伤残等级增加的,应当给予伤残补助金的增加。”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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