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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牡丹江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释义
    一、牡丹江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二、牡丹江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不属于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
    3、在各类医疗机构(不含中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之前;
    4、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5、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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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3 8: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