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探视权规定:一月几次?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次数一般每月两、三次,具体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探望权的基本特征包括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探望方式可为看望式或逗留式。中止探望需满足法定条件,由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后应根据请求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是暂时限制而非剥夺。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探视权的规定一年几次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对子女探视权次数规定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3、关于父母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对探望权的进一步理解 1、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拥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 2、探望权的基本特征 (1)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权利; (2)探望权的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探望的对象是不由自己直接抚养、未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 (5)探望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3、探望的方式 (1)看望式探望 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式探望 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4、探望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1)必须以出现法定中止事由为条件 (2)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主体,既可以是未成年子女,又可以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可以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3)有权作出中止探望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 (4)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一种限制而非剥夺、消灭。 结语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解除,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次数一般以协商为主,每月两、三次,具体由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方式可为看望式或逗留式。若出现法定中止事由,人民法院可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但中止后应根据请求恢复探望。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拥有的权利,必须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