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四要件说主要包括: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第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行政法规,这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1)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第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第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