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罚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2、陈述和申辩权。 3、要求举行听证权。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5、请求赔偿权。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7、申诉或者检举权。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一般如下:1、向违法者展示执法状况;2、收集证据;3、口头告知违法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者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4、充分听取罪犯的陈述和辩护,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采纳;5、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6、当场收缴的,填写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 二、被警察罚款贴罚单能申请复议吗 对交警支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罚人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交警支队做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 三、行政处罚告知书几日后决定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