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议先协商解决(一)领取离婚证后,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 子女抚养费 、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三)变更协议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